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会出现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就属于证明责任倒置。证明责任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因此产生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证明责任倒置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符合现实条件,实践中广泛应用于各种专利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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